关于涉及财产履行之
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构应当依照下述原则收取相关费用:
首先是
案件受理费用,这项费用指在人
民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之后,由
当事人承担的针对首次审理
案卷、后续审理案卷以及
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支付的费用等内容;
其次则是其他
诉讼费用,这包括了
鉴定费、检验费、
证人津贴等各项支出。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1-5项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