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贪污罪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
改判为无期
徒刑的情况,目前一般的司法实践是不允许进行
减刑处理的。
通常情况下,贪污罪被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主要涉及到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特别严重的
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此类案件,人
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
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决,即在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对其实行
终身监禁,而且执行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
假释。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
受贿罪的
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