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若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要素:
首先,在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的心态;
其次,实施本罪的主体范围广泛,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再次,作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国家对于血液及其制品的严格管理制度及公众的健康权应有深入认识;
最后,在具体的
犯罪情节上,采血机构如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进行严格的检测或违反了其他操作规程,从而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结果,则应被认定为本罪。
《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