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及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被
判刑人实施
保外就医应满足以下条件条件和标准:
首先,是犯人需患有严重疾病,且此种健康状况要求他们必须远离监狱进行医疗治疗;
其次,对于那些可能给社区带来潜在危害或试图自我伤害或自残的罪犯,不具备保外就医资格;
最后一点,犯人确实患上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仅能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特定医院进行详细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书。
而对于被
监视居住的情况,其规定如下: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当患病程度严重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时,或者身孕或者尚在哺乳期的母亲,以监视居住方式对待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影响;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的
羁押期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则需采取监视居住的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