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在拘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下,非法剥夺他人
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那么,如何准确地对非法拘禁罪的预备阶段进行界定呢?根据
刑法理论,
犯罪预备乃是为犯意坚决的
犯罪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预备工具和创造必要的条件等环节。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非法拘禁罪的预备阶段,即是为实际实施此类犯罪行为而预先筹划并创造条件,或者筹备所需工具的行为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
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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