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
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
关于"透支行为"能否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其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恶意透支心理状态。
这是指持有
信用卡的人士在申办卡片或是进行透支时,明知自身不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甚至从未考虑过偿还费用;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必须表现出拒绝还款的行为。
具体来说,当银行对其进行
清收之后,持卡人仍然拒绝接听银行的电话,更换手机号码,甚至采取逃避等手段来躲避
债务,或者虽然口头承诺会还款,但是并没有实际行动去履行诺言;
再者,欠款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便可视为
数额较大;
最后,时间期限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持卡人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归还欠款,那么也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
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便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恶意透支行为。
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