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以下情况,可考虑撤销
监视居住的
诉讼程序:
情节显属微小且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被判定为非
犯罪行为的;
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
追诉时效期限的;
依据国家特赦令而免除其应受
刑罚处罚的;
依照我国
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未曾向
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死亡的;
以及根据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无需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在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时,均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此前已进行了追究,则应当撤销该案件,或者不予
起诉,或者终止审判程序,或者宣布其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