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持有、使用假币罪中,
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明确的认知,清楚知道所持有的或正在使用的货币乃是
伪造品。
这一点,对于区分罪行与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普通理解范畴内,“明知”通常意味着行为人确实明白某事。
然而,针对各类需要明知的
犯罪,由于其具体内容和认识对象各异,对行为人的明知程度和范围的要求也无法做到完全统一。
例如,在窝赃、
销赃罪中,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只要能证明被告人知晓或应该知晓是犯罪所得
赃物并予以
窝藏或代为销售,便足以认定其明知。
然而,这种明知仅限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
因此,它并不能完全取代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明知的解读。
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明知,总体来说,应依据假币及其持有、使用行为的特性以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判断。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即可认定为“明知”:
(1)经检验确认为假币或被告知后仍坚持持有、使用;
(2)根据行为人的特质(如知识水平、经验积累)及假币的特征(仿真程度),能够明确意识到自身持有、使用的是假币;
(3)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证实被告人确实“明知”。
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需以明知为必要条件,但并不以特定目的为充分条件。
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或正在使用的是伪造货币,且
数额较大,无论其动机为何,都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