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在
信用卡犯罪中,主要罪犯尚未
逮捕而
从犯已向
司法机关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法律条例,处理此类情况时应在
信用卡诈骗罪的
量刑基准之上适当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置。
具体而言,该条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之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此外,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
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