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来说,在其
刑罚执行过程中,只要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并积极接受思想教育和实质性的改造,展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意以及明显的改造成果的,或者是在改造过程中有
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获得相应的
减刑处理。
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刑罚执行后,若能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思想教育和实质性的改造,展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意,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的,则可以
申请假释。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