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被宣告为公民失踪的案件,人
民法院将采用如下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首先,当自然人离开居住地或者下落不明满两年时,与之存在特定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申请;
其次,对于下落不明之人的时间计算方式,应当自其最后一次发出消息或者音信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战争期间发生了下落不明的情况,则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确认的下落不明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