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期间再度实施
犯罪行为者,是无法获得
假释资格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必须已实际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来说,则要求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并且,这些罪犯还需具备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以及确实存在悔过自新的表现,同时也不能存在再次
犯罪的风险。
然而,若在服刑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便意味着他们并未严格遵守监规,因此也就失去了
申请假释的资格。
《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