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欠款未还这一问题,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领域中的
纠纷范围,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即不会触及到坐牢这一高度。
然而,若
当事人有意行径,例如在持有
信用卡的情况下恶意透支等,造成
逾期还款,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
信用卡诈骗罪,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面临坐牢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信用卡诈骗活动,若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当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包括: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此外,若有人实施了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