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
变造身份证件罪的
犯罪分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将面临相应数额的
罚金处罚。
根据该条款的具体规范,若
行为人有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各类能够用于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则需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金额的罚金。
而在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其刑期将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变造身份证件罪既遂的
判刑规则: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属于
情节严重清情形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