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无权或缺乏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利用欺骗手段从他人手中获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
公共财产的
使用权等合法权益。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本罪所针对的并非是非法利得的诈骗行为,其
犯罪标的应当排除金融业机构的贷款业务。
因为,这类
犯罪行为已经由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做出了专门的划分和定义为
贷款诈骗罪。
从学界通行观点来看,诈骗罪的基本
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其次,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受害者产生误解;
再次,受害者因此而产生错
误判断并对财产进行处理;
最后,行为人借此获得
财产权益,进而给受害者带来
经济损失。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