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专利强制许可的决策机构,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应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在此情况下,若
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之内没有合理解释而未能实施或未完全实施他们的专利技术;
或是当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时,被依法判定为存在
违法行为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对其实施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授予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
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
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