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罪行的加重情况做出了明确规范。
这些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以将被拐妇女或儿童转手买卖营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恐吓威胁、强制捆绑以及药物麻醉等方式劫持妇女和儿童;
以将被拐妇女或儿童转手买卖营利为目的,暗中窃取婴幼儿;
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
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国外等恶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