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的无
处罚制度指代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未能达到可以遵循行政法进行处罚的违规标准,或是尽管行为者已经完成
违法行为,然而因为基于法律
法规的特定理由,其应负担的行政处罚得以豁免。
(2)免于处罚则是出于法律和法规明文规定的特定原因,政府机构对于那些外表上看起来在法律层面上的
违规行为实际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不采取行政处罚的行动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
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