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文规定,诈骗罪乃是以
非法占有所图谋,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匿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
数额较大之公私财务的
违法犯罪行为。
此种诈骗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并非诈骗其他非法经济利益,而在标的物上,亦应将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排除在外。
因为本法已经在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对
贷款诈骗罪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普遍观点认为,该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行为人为实现非法所有之目的而实施欺骗行为、受害者因此产生误解、受害者基于误解而处置财产、行为人最终获得财产以及受害者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