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刑事拘留是否能够折抵相应的刑期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当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处
管制时,若先前已经先行实施了
拘留行为,则每拘留一日便可折抵刑期两天;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处
拘役制裁时,拘留一日便可折抵刑期一日;
最后,倘若犯罪嫌疑人为
有期徒刑的罪行,那么拘留一日同样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2、然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对
犯罪分子进行
定罪量刑前,若其已被
羁押过,即曾遭受过刑事拘留或
逮捕等
强制措施,那么在定罪量刑后,拘留期间或逮捕期间所耗费的时间也将被计入刑期之内。
3、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对于无期
徒刑和
死刑这两种
刑罚类型而言,并不存在刑期折抵的概念。
《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