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人被判决实行
管制刑罚时,他们有资格获得
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来所判定的刑期进行适度的降低的一种
刑法执行活动。
所谓的“减刑”,是指那些依法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情节之后,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构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原判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