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进行
质押之后,股权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所有,但该股权的使用权则转归于质权人。
具体来说,如果股权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那么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出质登记之时,质权便得以成立;
若是涉及到基金份额或股权的出质,同样也需在办理出质登记之后,质权方能正式生效。
此外,若出质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进行转让,所获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
债务,或者将该款项进行提存处理。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