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的自我辩护权如何保障
1、在刑事法律体系中,任何
犯罪嫌疑人都应享有为自身进行辩护的权利;
2、在
刑事诉讼流程中的
审查起诉以及人
民法院审判阶段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力委托他人作为其辩护律师;
3、在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两种途径行使辩护权,即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
关于
刑事案件的
追诉期限,自
犯罪之日起便开始计算;
若
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则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算;
若在追诉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则前罪的追诉期限将自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需对超过二十年仍欲追诉的案件进行处理,则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具体的
刑事追诉时效期间的长度,则根据法定最高刑予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的
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可视为证据,且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方能生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