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某一行为符合了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项成立要素,那么便可判定该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以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罪行的认定标准来看,该罪主要涉及到
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和
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两个方面。
具体如下:
1.首先,该罪的侵犯对象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其次,从客观角度而言,本罪所呈现出的行为特征在于,
行为人通过制造
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
欺诈性地获取公共和
私人财产的行为;
3.再次,从
犯罪主体的角度看,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一般的自然人;
4.最后,
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同时,他们的主观意识中还必须存在着
非法占有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
间接故意和
过失犯罪都无法构成此罪。
此外,我们应该认识到,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不同,他们的
犯罪意图也各具特色。
例如,在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这些信用卡是伪造或作废的,否则,将无法构成此罪。
同样地,在
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我们也要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出发,判断他们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如果存在,那就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