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当行为所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
犯罪构成在主观因素上体现出的是过失情感,也就是行为人对于其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消极后果持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是指行为人在主观认知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他人死亡这种负面结果应当有所预见却并未做到,这是因为法律对于行为人在进行有意识的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他人死亡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观认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罪的犯罪主体条件设定为一般的主体,只要符合法定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本罪。
然而,已满14周岁但尚未到达16周岁的自然人则无法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首先,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抑或是社会危害性等多个角度来看,本罪都并非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
其次,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
鉴于年满14周岁但尚未到达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知识水平以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他们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包含责任能力)的人群,因此,法律规定并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