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三年的借据要求追偿的有效性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和处理:
首先,对于具有明确还款日期的借据,其
诉讼时效应当从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翌日开始起算,如果
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能以任何方式催促
债务人偿还借款,便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其次,如果借据中并未注明确切的还款日期,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此类借据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债权人在催告当时便得到债务人承诺立即履行义务,但实际上债务人并未履行,此时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若借据中并未注明还款日期,但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这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原本不明确的履行期限转化为了明确的
债务,因此,当债务人在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应自该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债权人曾向债务人提出过一次权利主张,债务人当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例如债权人并未给予债务人充分的准备时间,债务人的拒绝行为便可视为行使抗辩权,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亦不应开始计算;
(四)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一次权利主张,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且否认债权的存在,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应自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而无需考虑债权人是否设定了宽限期限以及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尚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事实上债务人未能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