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乃指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至其圆满结束期间,为了保证破产程序得以顺畅运行及妥善处理
破产财产的管理、估值、出售以及分配等一系列事项所必须付出的各类开销的概括性称呼。
所谓共益
债务,则是从
债务人财产的视角出发进行定义,意即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所产生的旨在维护所有
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债务。
这两种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属于为保护债权人共同权益而承担的给付责任;
其次,这两类债务皆由债务人财产承担;
再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应享有优先清偿权并可随时予以偿还;
此外,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执行工作通常由
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自行负责;
最后,这两类债务的产生时间通常在破产案件正式受理之后,直至破产程序圆满结束之前。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