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在特定住所进行的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是针对那些没有固定住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将被允许在专门设置的居所内接受监视居住。
在该期间内,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否则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与他人会面;
在接到
传唤时,必须立即出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提供证言,也不能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