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贷款机构收取的利息超出了国家所规定的利率上限时,借款人便有权就此提出上诉并拒绝承担超出该限制范围内的利息款项。
然而,受法律约束和合同约定,借款人依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在法定利率范围内的借款本息。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借贷双方通常会借助网络贷款平台来达成借贷协议。
在此过程中,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方仅仅作为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与交易撮合等服务。
因此,如果借款人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公开渠道明确表示或有其他
证据证实其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那么出借人便有权要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