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自首和
立功在法律层面上如何对犯罪分子进行
减刑,这需要根据具体的
罪名来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的相关条款,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
在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且坦白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范畴。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的刑事处罚。
如果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甚至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罚。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也将被视为自首。
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两种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而如果他们因为如实供述罪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他们还可能得到减轻处罚的待遇。
第六十八条则规定:
犯罪分子若能揭露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进而帮助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甚至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