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构成
犯罪,我们可以根据特定犯罪的犯罪要件进行深入分析,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观察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否具有确定性,同时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也需要被清晰地认识到。
在存在犯罪对象的场景下,该种行为实际上已经直接指向了犯罪对象;
而在那些已实现
犯罪既遂且包含犯罪结果的案件过程中,我们还应当进一步关注可能出现的犯罪结果。
其次,判断该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仅为“
犯罪预备阶段”的范畴,即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实质性的
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尚未正式展开行动或者仍处于行动过程中的情况、单纯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以及寻找犯罪对象的行为等,都应该被视为是“制造条件”的行为,而非“着手”的表现。
《
刑法》第二十三条
【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