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获得
伤残鉴定结论之后便可提出相关索赔请求。
而所谓的“伤、残鉴定”即是对伤者在伤愈后的
伤残程度进行评判。
这一鉴定领域涵盖了诸如交通事故伤残、
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以及
打架斗殴伤残等多种类型的伤害。
执行此类鉴定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通常为司法行政部门(如交警大队、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等),他们会依据医院所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者委托专门的
伤残鉴定机构来完成相应的残疾鉴定工作。
在申请伤残鉴定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2.伤残鉴定委托函;
3.入院记录;
4.出院记录;
5.出院小结;
6.病历本;
7.疾病诊断证明书;
8.损伤初期与治疗终结后的X光片、CT扫描及诊断报告;
9.其他可能需要的补充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