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对于
拘传这一
强制措施的适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由相关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填写《拘传证》并呈送负责人进行审批。
其次,在执行拘传过程中,必须向被拘传者出示拘传证,如若其有抵触情绪且抗拒拘传行为严重,可依法动用必要之械具实施强制到案行动。
最后,一旦公安机关成功将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拘传至案,便应立即展开讯问工作。
讯问完毕之后,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