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累计透支额度超出了规定限制或周期时限,且经过发卡行向其进行过两次正式催促,仍未在三个月内将
欠款归还原处的行为,则可被定性为“恶意透支”。
根据我国《
刑法》相关规定,若个人恶意
透支信用卡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之上,便足以被判定为存在
信用卡诈骗罪行,并因此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惩罚;
若恶意透支金额介于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那么这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可能会被判处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当恶意透支金额达到二十万元及以上时,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将在十年以上。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