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案人员被实施
监视居住措施时,公安机关并不能够擅自中止相关的侦查工作。
依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执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过程当中,必须确保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等各项程序得以持续进行。
若发现某项行为或个人并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原定的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届满,则应当立即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