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工程索赔问题时,以下几点构成了我们合法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首先,如果发包方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与要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要的原材料、设备、施工场地以及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及技术资料等方面的协助,那么承包方可依法顺延工程进度日期,并且有权依据实际情况,申请对由于停工或者窝工等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评估与赔偿。
其次,当我们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对象;
其次,诉讼请求必须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还需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理由。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