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来察觉并揭露涉嫌偷
逃税费的
违法行为,例如:
凭借热心公民或其他渠道提供的有价值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从而精准地揭示纳税人实施的偷逃
税费行为;
此外,税务机关还能通过对纳税人与其合作的下游企业的关联查验,从中挖掘纳税人可能存在的偷逃税费事实;
最后,通过对纳税人相关纳税数据的综合指标深度分析,也能够精准识别其是否存在偷逃税费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
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