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
民法院对于被判以
死缓刑罚之罪犯予以
减刑的具体形式,需要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与决策:
首先,若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罪犯并未实施任何
故意犯罪行为,则自二年期满之日起,将其刑罚减至无期
徒刑;
其次,若罪犯在此期间内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则亦应于二年期满之后,将死缓改为
有期徒刑,且有期徒刑期限为二十五年。
而所谓“
重大立功”,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
即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积极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具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成就等等。
《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