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涉及到四岁儿童的
离婚案中
抚养权归属时,需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能力、日常居住环境等多个方面。
此外,也应适度关注孩子的年龄以及性别的差异,以便使决策结果更符合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需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之后,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
抚养;
若已满两周岁,且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决。
至于子女年满八周岁者,则应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