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终止劳动合同时,若企业重新雇佣相同的员工,则不允许设定
试用期。
对于同一家企业而言,不论员工是否发生变更,其所能够设立的试用期只有一次。
试用期通常包含于正式
劳动合同期之内,用于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达标,以及企业是否符合员工的期望和需求。
这一制度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量,也是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审查,象征着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在相互选择中的互动过程。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