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行使
拘留权时,须依法出示
拘留证。
作为
司法机关之一,检察院是有权作出
刑事拘留决定的,当
犯罪嫌疑人行径符合相关
法规且
情节严重时,检察院即可采取拘留措施。
而在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等罪行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之外,检察院均需于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
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书面通知。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