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
驰名商标的受保护地位,即对于在相同或相似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的
商标,如果系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尚未在我国获得注册的驰名商标,且易于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则不予核准注册并予以禁用。
另一方面,若针对不同或非相似类别的商品提出
商标注册请求时,其商标同样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国内获批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使驰名
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将不予核准注册并予以禁用。
而在第十四条中,详细阐述了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度;
(2)该商标被实际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在任何宣传活动中的持续时间、力度以及地域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享有的保护记录;
(5)除上述因素外,该商标驰名的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