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和
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正确命名应当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行的完整
构成要件包括:
首先,从
犯罪主体上看,本罪适用于所有自然人作为主体;
其次,在主观层面上,要求其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且以非法获取金钱利益为主要目的;
再者,本罪所侵犯的法益包括了公民个人的
财产所有权、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规范性;
最后,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