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被认定及判定为
管制性、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法律范围内的罪犯,若具备法定的
减刑条件,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向执行
刑罚的机构提交材料,并由人
民法院经审慎审查后,依法对其原
判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一种
刑事司法行为。
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最大限度的
减刑幅度可达两年零六个月。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