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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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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5-13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该罪行进行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是关于行为人将其获取或通过购买所得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以自身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若同时违反了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的明确规定,则可能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
此种状况,我们可视为吸收犯
根据控诉效应较强的行为优先吸收控诉效应较弱的行为的原则,只需认定为伪造金融凭证罪这一单一罪名,无需进行数罪并罚
其次,对于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正在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活动,却仍向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应当被视为伪造金融凭证罪的共犯处理。
再者,根据法律条款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盗取、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应当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即“数量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其中,“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际,我们建议可以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犯罪所设定的金额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判定(即达到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三倍以上)。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际,我们认为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任一情形: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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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罪怎么处罚
涉及侵占、收购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刑标准如下: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金。若涉及大量非法窃取、收购及提供信用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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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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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严重吗?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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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律师收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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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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