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对于同一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若其已历经
刑事拘留且
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如仍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可依法对其实施其他类型的
强制措施,而不应再次实施刑事拘留行为。
此外,公安机关针对
被拘留者,如有确凿
证据证明其需要被
逮捕,应在
拘留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