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类
债务方不得实施转让行动:
(1)依据合约属性而不能被转让的合约债权。
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出于对个人特殊信赖关系的尊重而产生的合约债权,由于此类债权具有深厚的人格信任基础,因此不允许被转让给他人;
其次,以“特定
债权人行为为核心要素的合同权利”也是不能够转让的;
最后,当合同债权隶属于从权利范畴时,同样无法进行转让操作。
(2)基于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如果
债务人仅愿意向原有的债权人履行债务,那么合同双方自然有权在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3)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在进行
债务转让过程中,若不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则无法进行相关操作:
首先,债务转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
其次,被转移的债务必须具备可移转性的特质;
再次,债务转让涉及到第三方的意愿表达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最后,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