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
诉讼过程中,倘若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并不属于其
管辖权范畴之内,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直接变更对于该次
犯罪行为的指控
罪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依法对此类案件做出裁决之时,原则上应参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指控罪名和
量刑建议为参考依据进行审理程序的推进;
但是,如果遇到如下几种特定情形,如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
犯罪标准或不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未自愿的情况下主动承认罪行以及被告人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等等,则应将此类特殊情况除外,灵活应对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