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书面贷款合同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转账记录作为
证据来起诉,仍然是可行的。
然而,仅凭借转账记录无法完全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这意味着
诉讼失败的风险依然存在。
为了确保诉讼成功,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以支持借贷关系的成立。
以下是具体步骤和建议:
(1)收集有关对方确认借款事实的电话或短信留言、社交媒体的交流记录、监控录像等各种形式的电子信息;
(2)尝试寻找借出款项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见证,并请求他们提供证词和证言。
通过上述方式收集到的证据,应提交至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法官认定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实际,且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那么对方将必须承担偿还
债务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