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中,虐待被监管人罪的
犯罪客体属于复合性质,即被监管者的人身权益以及监管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均受到侵害。
通常情况下,虐待人会采取体罚、虐待等形式进行肉体力行,如使用捆绑、毒打、
侮辱人格等方式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无疑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监狱、
拘留所、看守所等各类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如果他们对被监管者实施殴打或体罚虐待行为,且
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故意
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并
从重处罚。
此外,若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者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者,也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
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